工人坠亡 从发包方到小包工头都得“买单”
作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271
工程层层转包,导致了工人坠亡,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从发包方到小包工头都得赔偿责任。
老包,一名资深瓦工。一次偶然的机会,老包结识了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两人一见如故,互留联系方式,并时常联络。
今年4月的一天,老包接到了张某的电话,说他最近从赵老板处承包了一项房屋建造工程,整体房屋已建造完毕,接下来要平整地面,想把这活儿包给老包。
电话中,双方就地面平整工程的相关细节进行了确认,并就付款金额及方式达成一致。因工期紧、工程量大,老包又叫了小李等另外4名工友一起进场施工。
5天后,老包带着小李等人赶赴工地,大家从三楼通往四楼工地时,只听“扑通”一声,小李失足掉进了电梯井。大家立即叫来救护车把小李送往医院,可小李最终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小李家属闻讯赶来,要求发包方赵老板、承包方张某、以及工头老包共同赔偿。发包方赵老板称,自己与张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相关安全事宜由建筑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称,这项工程已转包给老包,且施工现场电梯井间没有安全注意提示,也没安放挡板,老包具有过错,应该由老包承担责任。
而老包辩称,自己和小李都是受雇于张某,应由张某承担责任。
面对这三者之间的相互推诿,小李家属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张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跟包工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已经注销,没有建筑资质,属非法转包。法庭审理认为,张某将该劳务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老包,同时作为该工程的承包方,对工程的施工未尽管理监督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包作为该工程的瓦工劳务组织者,对工程的施工未尽必要的管理监督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老板与张某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对张某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进行必要的审查,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失足从电梯井跌落,自身具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庭判决赵老板赔偿小李家属近4万元,张某赔偿20余万元,老包赔偿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