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脑瘫患儿的“明天”
作者:周愈佳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272
今年9月,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调处了一起涉及脑瘫儿抚养的离婚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8月生下一女。在抚养过程中,朱某与王某发现婴儿发育异常,遂前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确认,其患有严重的脑瘫。
不久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承办法官在详细阅读案件资料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在谈话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争议也不大,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确定。
在确立争议焦点后,法官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工作。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患儿为女性、由母亲照顾更为方便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确立了抚养权归女方的意见,并据此向被告王某作了大量说服工作,王某最终表示同意。
同时,为了妥善解决脑瘫儿的抚养费、康复费问题,法官先后走访了脑瘫儿的康复医院及其家中,详细了解患儿的康复情况及治疗费用花费情况。
经了解,该患儿所患系脑瘫疾病类型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康复难度极大、所需费用较多。而经法官向原告朱某单位调查,朱某从事汽车销售行业,且刚刚入职,月平均收入仅2000元左右。
被告王某对此情况表示质疑。为了打消其顾虑,法官又前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朱某的社会保障缴纳情况,根据其缴纳记录可以确认其工作变动情况属实。
综合上述调查、走访取得的资料及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总结了以下调解意见:患儿康复疗程长、费用高,所需照顾程度及消费额度较正常儿童高出许多,且女方父母均已年长,患儿不可能长期由他们照顾。所以,朱某除承担抚养费外,还应负担其他费用。原告朱某对承办法官的调解意见表示认可。在经过一系列商讨后,原告朱某同意在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每月再行支付看护费1400元,脑瘫康复费用凭票结算支付一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调解结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时又保证了脑瘫儿得到较好的成长、康复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