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百万金,这个滋味,市民蒋某是尝到了。因签下自愿替朋友还债240万元的协议,又反悔不肯履行,他被朋友的债主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这是债务加入,蒋某应该还钱。

 

蒋某是个生意人,与李某、张某(女)都是朋友。因张某欠李某240万元后消失不见,20115月,蒋某与李某签下协议,承诺自愿替张某还款,扣除李某欠他的110万元,还要还130万元,一年内还清。

 

一年后,蒋某却分文未还,李某拿着协议告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蒋某为隐瞒与张某的暧昧关系,瞒着妻子擅自承揽债务,侵犯了其妻的合法权益,协议无效,驳回起诉。

 

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提出蒋某自愿替张某还债的行为属债务加入,应当履行。

 

蒋某辩称,这个债他不能还。他说,当初签订协议,是受了李某的胁迫。张某消失后,李某要不到钱,就一直在外面说他和张某有染,他怕闲话传到妻子耳里影响家庭,才违心地承担了债务,并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李某保证从此不再瞎说八道。

 

针对双方争议,市中院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首先,张某的确欠李某240万元;二是蒋某称受到胁迫的证据不足。如真受到胁迫,其应在知道受胁迫的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但自始至终他都没有这么做,因此可以认定,蒋某的自愿替张某还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笔加入的债务不能认定为蒋某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蒋某个人债务,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