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用地被查处 法院协调解难题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283
日前,随着市国土资源局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一起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违法用地案在我院行政庭的妥善协调下,最终完满执结。
常州市欧美名车维修有限公司原是薛家镇的民营企业,原厂址坐落在天山路与龙城大道交界处,属飞龙小区拆迁地块。为配合区政府收储项目顺利进行,该企业已与拆迁公司在09 年7 月签订了拆迁协议,按协议要求急需搬迁腾地。经与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初步协调,拟将该公司地块落实在德胜河东侧、河海路以北,该地块原是窑业取土塘及荒草地,在“高新分区工业集中区控制范围”内,2002 年后一直废弃至今。而薛家镇2002 年行政区划调整进入高新区后,德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南全部纳入高新区的总体规划,该区域14 . 26 平方公里已于2005 年前全拆迁到位。
因该企业急于搬迁,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至11月底开工建设,已建成围墙、临时用房及钢结构水泥储罐。后薛家镇有关部门发现该地块虽然在高新分区工业集中区控制范围内,但属基本农田,暂不能搞建设,土地调整要到今年到位后才可以建设。经制止,于2009年12月中旬,该企业自行拆除已建围墙及临时用房,仅保留钢结构水泥储罐及部分建筑基础,建筑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实际占用新北区薛家新民村委三桥板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4811.2平方米(合22.217亩)。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企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故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811.2平方米(合22.21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因该企业在处罚决定书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未起诉和提起复议,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后,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走访了薛家镇等相关部门,就本案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本案需拆除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主要为钢结构水泥储罐,企业已投入数千万元,因储罐内储有水泥,实际拆除难度和费用较大,实际执行存在很大风险,全部拆除也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另外,该地块在德胜河东的“高新区工业集中区控制范围”内,已纳入高新区新一轮土地规划调整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开始,待土地调整结束后尽快解决土地指标即可将基本农田变更为工业用地,则该地块的使用合法后即可开工建设。如果强制执行,则难以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我院专门撰写了案件情况的反映所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在区主要领导的指导下,一方面积极做好强制执行前听证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被告主体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明,指导双方当事人积极应对,尽可能引导被执行人理解政策导向与法律的执行,消除对抗情绪,另一方面督促相关部门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土地调整手续,最终在年终前将相关手续办妥,申请人遂向我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案的顺利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对全区的土地综合利用和健康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