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判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案件效率管理不完善。最突出的是送达难问题。由于当前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性增大,造成大量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身份证上的住所或实际的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给送达带来了难度;邮寄送达规范不严、留置送达程序繁琐、公告送达效果不好等制约了送达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审判效率;个别审判人员或由于业务工作繁重,或由于对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对案情了解不透,或由于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多种原因,对一些案件迟迟不能下判,而采取延长审限、中止诉讼、转化审理程序、不规范撤诉等手段规避审限管理规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案件质量管理不规范。案件质量管理更多体现为事后监督和管理,而缺乏事前、事中的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环节设置混乱、职责不清,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更不能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指导;案件质量评查阶段缺乏详细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使案件评查活动操作的随机性极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机制的不规范,导致往往在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发生涉诉信访后,才发现案件存在程序瑕疵或质量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案件信息管理不科学。由于审判管理量大、面广、线长、点多,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最有效的手段是以信息化、网络化为载体,把管理触角延伸细化到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实现精确、实时、全程、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管理中的盲点、漏洞,防止权力失控、工作失管、人员失职、行为失范。但目前多数法院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全面记载、实时反映案件运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干警绩效情况的网络数据平台。还有一些法院虽然已经建设了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但是在操作上还不尽如人意,很多干警不习惯使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导致信息录入的迟滞和遗漏,影响了对案件审理流程和质量的监督。

 

()审判层级管理不到位。从层级上看,审判管理包括四个层面:一是以审判委员会、院领导为主体的宏观决策管理;二是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的综合管理;三是以庭长为主体的微观个案管理;四是以法官为主体的自我管理。但当前的现状是,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标准、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责定位不清晰,对审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缺乏有效的跟踪机制和长效的解决机制;庭长在定案把关、裁判文书签发、审判质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存在局限,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各管一段,不能成为整体、形成合力;法官的自我管理因人而异,管理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审判绩效管理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的设计不够科学,没有与法官的业务能力、廉洁司法、职业道德等情况相挂钩,也就不能对法官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实现科学公正的考核。在业绩考核制度的落实上,考核部门与被考核部门及干警的互动机制不畅,考核过程中的院、庭长和考核部门的跟踪管理、指导、提示、建议等执行、完善措施缺失,考核的有效性被削减。在业绩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与干警的表彰奖励、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等衔接也不够紧密,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明显。

 

笔者认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就要明确管理原则,把握管理重点,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明确审判管理的原则。要把创新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落实到审判机关的职责定位上,探索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不是更多地陷入到追求某些个案矛盾的化解、某些个体制度的完善当中。要正确处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审判管理既是规制,也是服务;既要监督和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也要用创新的思维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管理过程的弹性和包容性,尽量尊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权利,营造出严肃活泼、秩序井然的法院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定性管理直观性强和定量管理准确性高的特点,坚持定性管理与定量管理相结合,在审判质量管理等方面注重定性管理的运用,在绩效管理等方面注重定量管理作用的发挥,确保定性管理与定量管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让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在考核规则中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

 

()抓住审判管理的重点。以加强审判活动的过程控制、事中监督和科学考核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当事人信息自动比对系统,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不当立案、不当调解、不当裁判、不当执行;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中心与立案的程序衔接,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及时、有效化解;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过程、改革执行运转流程以及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虚假诉讼案件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让司法成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从容易滋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审判、执行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岗位入手,完善防范廉政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审执风险环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发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风向标、指挥棒、导航仪作用,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综合指数,做好与最高法院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对接工作。特别是重点发挥审判信息数据对审判实践的透视作用,加强对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中重要数据、异常数据的分析研判,跟踪重要数据、关注异常数据、警惕易下滑数据,建立敏锐的问题发现机制,提高管理的效能。

 

()严格审判管理的责任。管理的要义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责任。要根据管理层级、权限、对象的不同,细化管理目标责任要求,明确管理不到位、管理失职的归责问责措施。要落实审判委员会的管理责任,注重运用司法管理体系的各项数据指标、业绩档案和管理制度,认真分析法院工作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司法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工作运行中的实际问题,统筹规划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要落实审管办的管理责任,力求以专业化的团队管理,有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和权限,变分散管理为集约管理,变职能管理为服务管理,使审判管理更加符合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要落实中层领导的管理职责,坚决克服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制定的制度必须坚决执行,决定的事情必须抓紧实施,部署的工作必须一抓到底,对本部门的人、事、案件必须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着重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要落实全体干警参与管理的责任,把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加以分解、量化,让每一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职责,担负起应负的责任,都将自己作为法院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服从管理,服从大局,确保各项管理措施付诸实践,各个管理环节畅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