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的价值考量及路径选择
作者:施俊荣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对干警具有思想激励、价值导向、行为规范、道德约束等作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干警充实知识、启迪思维、陶冶情操、鼓舞斗志,有利于干警提升人格魅力、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有利于干警进一步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从而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价值考量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法院内外部关系的处理、软硬件的配套、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等等,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价值考量。
一是法院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继续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因此,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然包含法院文化。从二者关系来看:首先,法院文化既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其相对独立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武装力量等各行各业的文化形式,自然也包括法院的文化形式。但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文化形式必然会打上自身的烙印,如司法审判礼仪、法官职业修养与职业形象、法官行为操守等。其次,法院文化既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又有其自身的特殊内涵。法院文化一旦离开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指导,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但法院文化也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特内涵,体现鲜明的审判实践色彩,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提升。第三,法院文化既离不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规范制约,又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前进。法院文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样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也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二是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法院文化建设的硬件是指有形的物质载体,如现代化的审判大楼、计算机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应用、院史院志陈列室、文化宣传橱窗长廊等;软件是指无形的精神载体,如全体法院干警的精神面貌、共同愿景、司法作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从二者关系来看,法院的大楼建筑、智能化设备、物质设施等硬件对法院干警的精神风貌、文化底蕴等软件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受地方财力的影响与制约,各个法院的硬件投入与建设不尽相同,财力雄厚投入大的一般而言硬件设施也要好得多。但法院文化的软件建设主要取决于干警群体的自身价值定位和努力程度,因此,当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力求硬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更应该重视软件的不断升级更新,以干警奋发向上的蓬勃朝气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是继承传统与创新载体的关系。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但又不能抛弃过去的优良传统,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继承包含三个层面:首先指对中国历史上积极司法精髓的继承,如古代包公清正廉洁的司法品格、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次指对传统文化建设项目的继承,如歌咏比赛、文体活动等;第三指对一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文化建设项目的继承,如职工读书会、家属联欢会等。创新包含二个层面,一是指法院文化建设要符合时代特征,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法治理念;二是指法院文化建设要体现和反映法院特点,具有针对性、实效性,体现前瞻性。如邀请专家开办各类讲座,讲授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等方面的知识,提升法官的仪表气质,改善执法艺术。开展岗位任职培训、新法专题培训、庭审示范观摩、裁判文书展评、调研学术研讨会等活动,督促广大法官潜心学习业务,提高职业素养和技能。
四是内强素质与外树形象的关系。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各种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建设氛围,丰富广大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广大干警爱岗敬业、求实创新。通过法院文化的熏陶影响,广大干警的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能得到提高,从而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形象。与此同时,也要加大法院文化建设对外宣传力度,及时将法院文化建设取得的成果告知社会大众,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感受法院文化建设的进展情况,展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五是法院文化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法院文化建设既要坚持司法审判机关的独特性,但又不能孤立于社会政治生活,而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法院文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否则,法院文化建设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各级法院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将司法审判活动与社会大调解机制相衔接、与社会综合治理相衔接,积极参与平安社会、法治社会建设。要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切实体现司法文明、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凝聚力量、提升素质、提高境界、树立形象、保障司法,这样,法院文化建设才会拥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既离不开行政手段的组织与推进,也要靠健全的制度加以规范保障,还要在法院内部采取一些配套措施,努力实现法院文化建设的常态化、制度化。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法院文化建设的行政推动力度。首先,法院领导应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先行者。各级法院领导既应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又应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者。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注重对法院文化的总体塑造、宣传倡导,切实把法院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重点关注和谋划。各级领导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热心法院文化建设,带头树立宗旨意识,加强职业修养,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影响和感化法院干警向自己看齐,达到"上行下效",推动法院文化建设不断深化和发展。其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者作用。各级法院要明确由政治部门牵头,由机关党建、办公室、宣传处、行政装备处以及法官协会、工青妇等组成的法院文化建设职能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建设措施,组织发动广大干警参与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研讨会"、"法院文化建设沙龙"、邀请专家学者作学术报告等活动,激发干警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大力宣传表彰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挥先进典型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从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入手,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注重对干警的教育培训,以文化品位提升精神和道德品位,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第三,广大干警要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干警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离开了干警的积极参与,法院文化建设便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在法院文化建设内容的设计、活动的安排、人员的组织、时机的选择等方面都要从法院特点及干警需求出发,确保法院文化建设的各项活动真正为干警所需、为干警所爱、为干警所能,逐步实现从行政推动、组织发动到干警自觉参与的转变。
二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法院文化建设的规范化力度。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审判流程和办理期限、案件进度等环节全程加以规范和监督。规范庭审、听证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旁听制度,加强审判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落实公开宣判。规范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严格审限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在法院内部形成既分权制约,又互相配合,确保司法公正的审判管理模式,彰显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效。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干部缺额竞争上岗制、领导干部首提责任制、任前公示制、领导干部任期制、辞职制、降职制等制度,建立优秀法官逐级选任、下派挂职锻炼、干部轮岗交流、上下级法院干部交流制度,整体推进和深化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选人用人机制。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司法政务工作主要围绕法院审判中心工作,包括政工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宣传调研、政务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司法政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政务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司法政务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进而做到制度更趋合理,管理方法更切合实际,使法院的各项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三是要切实落实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大法院文化建设的资源整合力度。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归口部门不尽相同,大体上包括机关党委、法官协会、法院工会、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办公室、研究室、宣传处、行政装备处等部门或群团组织,也有的是几个部门交叉负责,各管一块,这种状况导致了法院文化建设整体效果的降低,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或是单枪匹马、疲于奔命,或是被动应付、效率不高的局面。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就必须首先整合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同时,要将法院文化建设与建设学习型法院、学习型系统活动相结合,与创建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活动相结合,与扎实开展"两项活动"、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整合法院现有文化建设与管理资源,确保法院文化建设组织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扎实、有效、持久地开展。另外,要积极营造法院工作浓厚文化氛围,坚持典型引路,从不同层面、不同岗位中树立典型,塑造新时期法院和法官良好的形象,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典型辐射效应,使法院文化建设成为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展示司法形象的平台、促进司法工作的动力,有力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