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众参与推进司法和谐
作者:卢丽珍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955
一直以来,人民陪审制度就承载了诸多分歧与争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在整个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然而《决定》的出台并没有削弱人们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关注,恰恰相反的是,它在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的5年中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讨论,有学者对《决定》的作用予以了肯定,认为这项制度使得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了有效互补,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社会公信力。但也有学者对陪审制度的效用提出了怀疑的态度,甚至有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的程序法框架下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决定出台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两份规范性文件,在《决定》运行五年后,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2010年最高院又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再次进行了细化。然而,这些规定仍旧无法实现人们对陪审制度的希冀和解决对之存在的忧虑。本文从人民陪审制度的几个热议问题入手,结合笔者的审判工作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可以使其成为和谐司法的润滑剂,并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以期为其进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 热议:聚焦人民陪审制度三大争议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几经沉浮,在八九十年代,由于在审判实务中适用陪审的案件数量少、"陪而不审"的现象非常严重导致了陪审制度几乎被架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渐渐出现了废止陪审制度的呼声。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吸收普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是一项司法民主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民主性,有存在的必要,但必须针对实务中的一些缺陷进行改革。在存废的争议中学者们激烈的讨论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
(一)关于选任的争议:"大众陪审员"是否能够更民主
由什么样的人来担任人民陪审员始终是争论和关注的焦点。《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并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观点认为《决定》仅把年满二十三岁作为遴选人民陪审员唯一便于把握的客观标准,无法满足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能力的要求,无法承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民主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重任。 但相反的观点也比比皆是,在《决定》的草案讨论会上,李春亭委员就曾指出,中国70%的人在农村,农民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极个别的,大专文化程度的规定无法把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纳入进来。 精英化陪审员不能体现制度所追求的大众参与的"民主"。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大众陪审员"是否能够促进审判的民主性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关于权力的争议:"与法官同权"是否能够更公正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力有多大?《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即与法官同权!《决定》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朴素的正义观,纠正法官可能产生的偏见,促进司法公正。有观点认为,赋予陪审员与法官同等权责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根本没有办法监督司法公正。但有观点认为,赋予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过程,要职业法官在法律适用这种专业问题上受制于"速成"的人民陪审员,反会有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之嫌,而且,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人民陪审员,法律适用的能力也参差不齐,也有可能造成裁判的更大不公正。 陪审员的权力究竟应该有多大,"与法官同权"是否真的能够更大的实现公正?
(三)关于效率的争议:启动陪审程序是否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众所周知,美国陪审制度被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且效率低下,因此美国陪审制度不会随意启动,一般只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使用。我国陪审制度的启动则容易得多,从案件类型上看,各种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启用人民陪审员,从启动的主体上看,法院几乎可以随意启动。为了解决法院运作陪审制度的随意性,今年出台的《规定》中对陪审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确定方式等做了规范。特别明确了"依职权适用"和"依申请适用"两种类型,并且细化了依职权适用的"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三种具体情形,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减少人们关于效率的争议,一些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制度能够缓解近年来法院诉讼爆炸带来的案多人少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从程序繁简及成本投入的视角考察则更具有司法效益。但也有反对观点表示,人民陪审制度的启用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的效率会因此而折损。
通过对我国陪审制度中几个热议问题的探索,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争议的存在无不是起源于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局面,民主、公正和效率是我国陪审制度设立、存在的根基性价值,对这些问题的反思将最终决定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走向!
二、反思:在审判实践中剖析三大热点问题
司法程序的功能在于通过诉讼参与者角色的分化,遵循形式正义从而预防司法恣意、让程序的参与者有充分自由发言的机会平等参与判决的形成过程,并最终得出符合程序正义的司法判决。人民陪审制度无疑应当在实现这些程序功能上有所建树,并让诉讼更民主更公正更高效,但在实践审判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人民陪审制度难以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标准,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因素,也不乏诉讼资源成本的限制更有深层次的文化结构和国民思维的制约。
(一)通过选任机制改革难以实现更广泛的民主
2009年,笔者所在人民法院新聘用人民陪审员36名,其中男性20人,占55.6%,女性16人,占44.4%;45岁以下16人,占44.4%;学历结构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7人,占47.2%,大专文化程度14人,占38.9%,高中文化程度5人,占13.9%,其中既有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师、退休干部、企业主也有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群众,但"大众陪审员"并没有占比例优势。2009年,该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5885件,其中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756件,占审理案件的12.8%。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比例并不多。从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情况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诉讼框架下,希望通过制度改革,扩大"大众陪审员"的比例从而实现更大的民主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地。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所体现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来自社会的各阶层的陪审员用代表着普世社会价值观念参与案件的裁判的确具有促进审理民主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这种作用是有限的。一方面,民主选择有多种形式,人民陪审制度是对民主的一种促进而非民主的实现方式。例如,法官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法院院长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官的选任和审判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很多审判制度也体现了民主,审判是向社会民众公开的、诉讼双方当事人要充分参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这些都在表达民主。另一方面,增加"大众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比例与目前的参审实践相比,其对民主的促进效果是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人民陪审员数量有限,不可能无限增加,广泛的直接民主在我国难以实现,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资源所决定的。即使将"大众陪审员"比例提高至100%,它对审判民主再有所促进的作用有限。二是学历较高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民陪审员其仍旧具有朴素的社会正义观,他们只是在除法律外的某一方面更加专业,在普世的价值观上与所谓的"大众陪审员"并没有过大的差距。
因此,在民主性问题上,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对于审判的民主具有促进作用,但是通过继续改革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实现更广泛的民主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
(二)陪审权应更多倾向于实事问题的裁断
《决定》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裁断上给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同等的权力,但审判中陪审员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态度并不积极,法官也经常无视陪审员的这项权力。这种现象的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各种针对"人民陪审员"的速成培训不可能在让他们在法律适用上达到裁判案件应具备的能力。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要成为一名法官至少要具备三项条件:一是要有法律本科文凭;二是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是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三项准入机制为法官人才的选拔奠定了较高的门槛,如果要进入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其准入机制更为严格,学历要求基本限制在了法学硕士以上。如此之高的门槛就是为了保障案件的裁判者是法律问题精英从而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而人民陪审员是不可能通过短期的培训达到这种专业程度的,这也就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不敢行使法律适用权,法官也不愿人民陪审员行使的状况。
二是与"法官同权"无疑导致了我们对权力扩张上的担忧。权力的给予必须有配套的保障措施,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纠正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思维定势和看问题的狭隘片面,同时也会带来对司法不公的隐患。我国陪审员的管理制裁机制并不完善,如果一些素质不高的陪审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又没有错案责任的制约,置审判监督职能与不顾,在参与审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枉法,那反而会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作为错案追究对象无法不更为谨慎,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忽视陪审员的权力也就情有可原了。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权力应当侧重于事实问题的裁判,让人民陪审员通过培训成为法律适用上的精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涉及法律问题时也最好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能行使,这样即可以实现陪审员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和谐,也可以在目前我国关于陪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防止权力的失控,影响裁判公正。
(三)陪审制度可以实现审判效率的提升
学者们通常会担心陪审制度导致审判效率的折损。这主要是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和陪审员原单位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额外的费用。同时,陪审员的参与不但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但实际上,法院在这个方面的成本支出并没有大到难以负荷的程度,2009年笔者所在法院用于人民陪审员的费用支出也只有6万元左右。 恰恰相反的是,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案件增多而造成的审判人员紧张的情况,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专业陪审员也许会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大大缩短法院调查事实的次数,节约费用支出,并提高案件的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良性运转的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效率。
三、展望:对人民陪审制度更多的期待
上文,笔者从一个基层法官的视角,分析了我国诉讼框架下人民陪审制度中的热点问题并试图理清其在诉讼中的功能。笔者也发现这些问题产生于司法实践,但解决问题的目光却总是局限于比较法上的研究,事实上随着历史的推进,每次司法改革都会被打上时代的烙印,人民陪审制度也是如此。我们反思一下,也许在目前的诉讼需求下,人民陪审能带给我们更多的惊喜,笔者相信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改革带来的民众的参与对于促进司法的和谐、公正以及提高法院公信力都是多有裨益的。
(一)适度增加陪审员的数量并根据案件受理情况调适陪审员的比例,完善临时陪审员选任机制
适度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我国合议制作为基本的诉讼制度之一被明确规定于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适用合议制度审理案件是一般的、普遍的做法。如果在所有的合议案件中,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话,在目前法院诉讼保障的状况下必然会增大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在合议制度还未进行改革前,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可以使审判资源进一步合理配置,提高合议庭办案质量的提高,同时也让其他法官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办理其他案件。目前,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并未饱和,继续适度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具有可行性。
优化各类陪审员比例。笔者认为,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优化各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在基层及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主要应当考虑提高参与性和代表性,可以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选任,从而更好的宣传法院、宣传法律和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省级以上法院的审判相对复杂,在一些发达地区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比较多,涉及的专业问题也更加深入,这些法院就应当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基层法庭,由于直接面对最基层的农村问题、农民纠纷,就应当适当增加大众陪审员的比例,特别是在地方具有较高的威信度,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在乡镇派出法庭,如果人民陪审员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信,许多矛盾较大的案件都有可能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化解,对于系列案件还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
完善人民陪审员临时聘任机制。虽然聘请专家作陪审员的做法能够有效地协助审判人员进行新型案件的审理,但现今社会的发展已不能仅仅用飞速来形容,提前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的做法是不能满足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件的需求,所以还应当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临时聘任机制。
(二)压缩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力并增加人民陪审员在疑难复杂案件中的参与性,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和谐性
压缩人民陪审员关于法律问题的裁判权。人民陪审员通常不能够在参与案件审理中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标准来裁判案件,而代之以道德标准和一般社会价值判断。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法官与陪审员的水准是相近的,由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助于矫正审判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缺陷,应当"与法官同权"。但在法律问题的裁判上,正如上文笔者所认为的那样,应当予以压缩:对于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可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对于新类型案件,出现了法律空白的案件,也可以征询人民陪审员的朴素价值观,让民意以合法形式进入司法程序甚至进而影响立法。
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特殊魅力。人民陪审员的判断更多体现的是自然法上的公正,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是非法院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反而能够体现出职业法官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除了专家陪审员在技术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外,目前通过陪审制度改革至少还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探知民意,特别是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通过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法院了解普世的案件正义观从而避免做出偏离大众民意的判决,提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二是推进涉诉信访案件中矛盾的钝化,涉诉信访案件目前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原因,涉诉信访人一般都因对法院裁判不服而心存对法官不满之意,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由人民陪审员参与信访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减信访人对法院裁判的对抗心理,从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利用人民陪审员的广泛分布性协调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城市规划拆迁、企业破产、集团诉讼或群体性诉讼等重大案件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分布广泛的优势,挖掘其潜力和作用,让其参与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协调中可以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因此,笔者认为深入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当考虑人民陪审员在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三)从根本上改革人民陪审员管理体系树立司法权威
目前,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一些陪审员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对陪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将人民陪审置于次要兼职的位置,对法院出庭的义务和裁判权力重视不够;同时,客观上人民陪审员都有本职工作,对陪审工作只能兼顾,一些部门领导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也不愿意让本单位的陪审员过多的参审案件。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极大地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必须通过人民陪审管理体系的根本完善,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严肃性,彰显司法的权威性。
一方面要通过机制完善严肃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可以通过陪审员错案追究机制、纪律处分制来实现。将人民陪审员的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并规定奖惩措施,如果陪审员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参与陪审的通知置之不理,无故推脱或者在陪审中滥用权力甚至司法腐败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既可以是直接课以人民陪审员金钱或者刑事上的负担,也可以是间接地影响其在本部门的年终考核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能够增强人民陪审的员的责任意识和陪审制度的严肃性,但需要在立法中明确、细化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调查的部门和相关程序。
另一方面要强化陪审员保障体系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认同感和积极性。目前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没有相应的优惠,补助非常有限,难以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甚至会使陪审员产生抵触情绪。对此应当建立人民陪审的经费保障制度,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福利待遇从而提升其认同感和积极性。这需要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支持,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所需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体系,由法院统一发放陪审补助和其他各项保障。
四、结语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说过:"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诉讼效率都具有积极意义。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框架下,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利大于弊。但不能否认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笔者从审判实践重观了近年来的陪审制度改革,对人民陪审制度在选任、权力和效率问题上进行了辩证分析,并在几个改革细节上提出了陪审员数量的适度增加、比例调适、权力的压缩和管理机制的根本性改革等观点。受篇幅和能力之限,还有很多问题未在本文中涉及,但我们欣喜的看见,随着时代的推进,越来越多目光聚焦在了人民陪审制度上,并逐渐从西方的成就或者失败中回归自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甚至反复的过程,但我们坚信每一项制度都有历史赋予它的特殊使命,改革一定能让人民陪审制度在解决案多人少、涉诉信访以及司法的权威、公信力问题上展现不一样的魅力,并最终让它成为司法和谐的润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