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外观漂亮大方,近年来,各地很多单位用铁栅栏取代了原先的围墙。然而,由于具有一定回收价值又容易被人为破坏,本来用于安全防范的铁栅栏却屡遭盗窃或损坏。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与铁栅栏有关的盗窃案件,绰号为“二虎”的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

 

20131月至3月份,被告人甲某伙同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均已判刑),先后三次至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建桥路某仓储化工有限公司外,采用推扛等方式,共窃得该公司围墙上的铁栅栏7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78.28元。

 

案发后,被告人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赃款。本案赃款在另案中已全部退出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甲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甲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甲某自愿认罪、退赃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甲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