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当街强奸 被判强制送医治疗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267
精神病人发精神病,当街强奸,法院该怎么判决。日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精神病人强制送医治疗。
今年7月9日晚上11点左右,23岁的张小姐步行经过斜桥巷小区一空地时,附近突然冲出一赤膊男子,从后面一把抱住她的腰,强行将其抱到小区院门左边的铁门后。张小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按倒在地。男子随后整个身体压在张小姐身上,开始亲她并拉扯她的裤子。
张小姐大声呼救,拼命反抗。这时,两位途经此地的老人闻讯赶来,将赤膊男子从张小姐身上拉开。然而,还没等张小姐站稳,赤膊男子又扑了过来,再次把张小姐按倒在地。后来,路人闻讯赶来,几人合力将赤膊男子控制住,报了警。
民警调查得知,该男子姓余,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无钱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家中看管。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今年8月28日,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向天宁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于某进行强制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余某当众实施强奸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余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为此,法院对余某作出强制送院治疗的决定。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余某在入院期间的正常医疗费用不用家属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如经治疗后,余某痊愈或情况有所好转不致危害社会,可由其本人、家属或其所在医院凭新的鉴定意见书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理可决定对余某解除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