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替朋友作担保借钱,事后由于朋友没还钱,他只好先把钱还了,但利息未还。在进行追偿时,他请人伪造利息收条,终被法官识破。

 

去年6月,高某的好友林某向他借借钱,高某表示自己暂时没什么钱。林某就向丁某借了3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到期利息1万元,请高某作担保,高某不好推辞就答应了。高某又告诉林某说:他的朋友王某有钱可借,但也要利息,于是高某又为林某作担保,借了王某3万,利息也是1万。到期后林某两笔钱都未还,丁某催要很急,高某作为担保人只好代为还钱3万元,丁某将借条给了高某。事后,高某拿着两张3万的借条和两张1万利息的收条,一起向林某追偿借款及利息共8万元。

 

承办法官经过仔细甄别,发现两张利息收条是一人笔迹。高某这才承认,利息的收条是他请人模仿丁某和王某的笔迹写的,他还钱给丁某3万元时经过协商,并未给利息。而王某出借的3万其实是高某自己的钱,他不好意思向朋友收高额利息,就请王某当托,但借条则放在自己手中。

 

今年9月,泗阳法院合议庭经过审理,考虑高某初次犯错,且悔改态度诚恳,未追究其法律责任。因高某确实替林某还了3万欠款,遂判处林某返还高某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而高某自己的那笔钱则要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