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妻子提出离婚一事不满,丈夫竟挥拳相向。近日,常州市天宁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黄某作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其他可能给原告肖女士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由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合,今年5月,肖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黄某告上法庭。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先是冲到肖女士租住的房屋,将防盗门砸坏,继而在法院扬言及发短信威胁肖女士,称如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其意见分割,就要和肖女士同归于尽。后来,黄某还冲到肖女士的单位,众目睽睽之下对其拳打脚踢。黄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肖女士的合法权益,并使其人身面临危险。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了人身保护裁定,并于当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时,法官告知黄某:如违反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可依法对其罚款、拘留。

 

近年来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妇女反映丈夫有家暴行为的占了三成以上。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当事人的证据意识都非常薄弱,拿不出家暴的有力证据。法官建议,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当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可作为证据的有: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社区、妇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