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儿童在路边玩耍时,由于受过路的汽车惊吓而跌倒受伤。出院后将汽车驾驶员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99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西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523元。

 

201361219时许,6岁的儿童张西明在本村水泥路路边玩耍时,受魏志保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惊吓跌倒受伤。张西明伤后被送住沭阳新河医院、沭阳县中医院,共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3893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魏志保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后,张西明的父亲张召成向魏志保和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要赔偿未达目的,便以儿子张西明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魏志保和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在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魏志保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魏志保自愿在交强险限额外补偿原告500元,法院已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

 

被告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是受被告魏志保驾驶的车辆惊吓而跌倒受伤的,与魏志保驾驶的车辆无任何接触,本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被告魏志保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遇前方有行人,未能注意减速慢行,致原告受惊吓跌倒受伤,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西明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在路边玩耍,致其受惊吓跌倒受伤,其监护人亦存在过错,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魏志保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魏志保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海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解被告魏志保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无直接接触,认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无法律依据。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