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青年胡星自小就梦想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轿车,尤其自己快要结婚了,在婚礼上开着自己的轿车感觉很有面子,但是胡星距离心爱的吉利轿车还差6万元。于是胡星向陈庆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期为1个月,还出具协议,同意将购买的轿车作为抵押。

 

凑齐了购车款,胡星终于买到了梦寐以求的吉利牌轿车。胡星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付陈庆,车辆继续由自己使用,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胡星自己补办了相关手续,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时间过得很快,一个月的借期到了,陈庆多次向胡星催债,但胡星称其母亲曾帮陈庆看护房子,陈庆承诺自己不用归还6万元,因此不同意还钱。讨债无果的陈庆将胡星告上法庭索要借款6万。

 

庭审时原告陈庆表示,2011年其弟弟买了赵力的房子,因为其弟弟买房子不包括电器、家具、只是空房子。但是由于赵力差胡星的钱,而胡星差自己的钱,钥匙是其交给赵力父亲去取衣物的,自己叫胡星母亲去看房,是想她能将房子里的电器、家具等东西扣下来,抵算赵力欠胡星的钱,然后再作价抵给自己,从胡星欠自己的钱里面扣,但是这些东西已经被赵力的父亲搬走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星立据向原告陈庆借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胡星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关于被告胡星主张的债务抵消问题。虽然原告陈庆表示曾让胡星母亲看护案件所涉房屋的相关物品,但原、被告之间对看护的目的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异议,而结合被告方证人与被告的身份关系、证人各自陈述的内容以及一般公众对看护物品报酬的认知,应当认定被告胡星以其母看护相关物品所获得的报酬与被告胡星向原告陈庆借款6万元而产生的债务相抵的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胡星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