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女婿离婚一年有余,女婿却赖在岳父家里不肯搬走,岳父无奈之下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搬家。近日,邗江法院判决支持了岳父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系某单位退休职工,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分得福利房一套。20093月,刘某的女儿刘晓某与被告贾某结婚后即住在刘某分得的福利房里。201131日,刘晓某与贾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婚后无共同财产,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住房男女双方自行安排。同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书。但其后,贾某一直住在刘某的房子里不肯搬走。20132月,刘某将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立即搬离其私有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刘某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原告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被告贾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该房屋有合法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刘某所有的房屋。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