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不赔被曝光 诉求侵权被驳回
作者:丁新春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266
电视台报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而肇事者认为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近日,泰兴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8日15时许,夏某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泰兴市某地段与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戴某受伤。对该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戴某负同等责任。但是双方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戴某之子陈某向电视台提供新闻线索。随后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并制作播出了一档节目。在节目中,被采访对象陈某称:“交警队也拿夏某没有办法。”解说词中有“陈某说,现在夏某就好象失踪了一样,怎么也联系不上他”这样一句话。播出的影像资料中有夏某家大门关闭、上锁的镜头,对此解说词为“记者随后赶到夏某家,发现他家大门紧锁,提起他的下落,邻居们纷纷回避,但是有村民说其实夏某夫妻天天早出晚归”。节目的最后,电视台的记者就此交通事故电话采访了交警部门的负责同志,该同志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解决途径作了答复。截至节目播出之前,夏某未对戴某进行赔偿。该节目播出后,夏某认为电视台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0元。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双方当事人或家属为赔偿事宜在公安部门主持下进行协商,为达成一致,至被告单位节目播出时夏某尚未赔偿戴某是客观事实。节目中被采访对象陈某所说“交警队也没得办法他”这句话虽欠妥,但对夏某的名誉、声誉并无明显影响,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解说词中的“陈某说,现在夏某就好象失踪了一样,怎么也联系不上他”这样一句话原告认为误导观众,使观众认为其为逃避责任而故意“失踪”,但在此后播出的影像资料中有夏某家大门关闭、上锁的镜头,并解说“记者随后赶到夏某家,发现他家大门紧锁,提起他的下落,邻居们纷纷回避,但是有村民说其实夏某夫妻天天早出晚归”,由此可见,观众从节目中得到的信息是夏某并非失踪,而是早出晚归做工去了。这一部分影像及语音的播出,被告单位并无不当,亦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被告单位播出夏某交通事故案的有关情况并无违法之处,对夏某的名誉亦无损害,夏某起诉要求电视台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泰兴法院判决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确定民事主体的相关行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首先确定该民事主体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名誉是否确实受到损害。在本案中,被告电视台的报道真实,没有误导性的报道,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