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钟楼法院民一庭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刘某的445000元的购房款及利息。

 

这件案件的起因还要追溯到三年前,2010年张某由于手头缺钱,自己工资又少的可怜,打起了卖房子的主意。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一个人说的不算,在咨询了众多“好友”后,张某计上心头,找人顶替自己老婆,然后再拿上户口簿、结婚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老婆的身份证等证件不就大功告成了。说干就干,张某第二天找到了朋友陈某说自己有套房子想卖掉,由于急需用钱价格可以优惠点,于是张某带上自己的“老婆”与陈某一同到了公证处委托陈某帮张某夫妻两人卖房子,公证处在查看了几人的证件材料后,为他们办理了公证,这样张某就放心了,不几日就有一买房人找到了陈某想要买房子,最终价格定在了445000元。刘某在付了130000元的首付后通过银行贷款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将房子过户登记在了刘某名下。

 

20111月当张某的老婆赵某了解到房子被卖得事情后,非常恼火,房子是两人共有的,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怎么能这样就卖掉呢,公证处还给他们做了公证。2011111日,赵某向天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证处赔偿赵某损失,同时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最终的评估价格是643800元,而她的丈夫将房子只卖了445000元,2011225日,公证处作出了撤销(2010)常常证民内字第5563号公证书的决定书。

 

20117月,赵某向钟楼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钟楼法院在受理案件后,2011119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刘某的445000元的损失该如何弥补?究竟有谁承担?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201334日,刘某将张某夫妇、中间人及公证处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人杨法官在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刘某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已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对蒋静的公证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被告的公证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观上也无过错;被告赵某与张虽为夫妻关系,但在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并不知情,且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间人周某作为买卖房屋的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代理过程中,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代理行为主要受张某的欺骗误导,被其利用,因此,被告周某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购房款445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点评:在房屋等大宗商品买卖过程中,要仔细核实对方是否有权限签订合同,同时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大宗商品更需谨慎,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