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洪法院处理一起因高速公路上空飞落的砖块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最终因现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害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存在安全监管疏漏,法院最终未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1018日,张某搭乘朋友的轿车前往无锡出差,途径泗洪境内高速公路一处上跨桥时,突然一块红砖从空中飞下,正巧砸中车前挡风玻璃并进入驾驶室砸中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某,致张某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外伤、脾脏挫伤、345掌骨基底部骨折。为此,张某前后住院20余天,共支付医药费近2万元。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及驾车司机均无责任。于是,张某便将负责管理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职责和义务。过往车辆在交纳车辆通行费后,即取得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安全通行的权利。本案中,事发地点上跨桥两侧已按相应行业标准设置了防护网,防护网完好,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安全监管疏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