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级法院法官俞水娟没有想到,自己1个月前向全市30余家银行寄送的一条司法建议,在该市银行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并得到大力推广。在她的办公桌上,厚厚的一撂全是银行给她的落实司法建议的回函和感谢信。

  近年来,入驻苏州的金融机构数量以每年60%的速度在增长,全市金融资产总量超2.3万亿元,成为苏州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同时法院近年受理的金融纠纷也以年均60%的增幅逐年上升,苏州两级法院加大了服务金融产业的力度,设置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已受理金融类纠纷5000余件,争议诉讼标的额达70余亿元。

  俞水娟在审理涉及银行债权人的商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因作为被告的借款人、用卡人、保证人出现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导致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送达困难,从而只能采取公告送达。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银行对于金融债权的回收及不良资产核销处置进度,也拉长了诉讼周期,导致诉讼与执行的迟延。据测算,一个借款案件若因找不到被告而适用公告送达,至少在审理环节比正常案件诉讼周期要多出5个月的时间。

  俞水娟经过调研后向庭长陈晓君提出了一个想法:能否由银行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与当事人确认具体地址作为银行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在确认书条款中明确: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而当事人未及时告知银行,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

  这一想法得到赞同,并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和省高院民二庭的肯定。苏州中院于今年7月下旬向人民银行苏州分行和在苏的30余家商业银行发出这份增加“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司法建议。

 

 

  人民银行苏州分行收到建议后,立即在全市银行系统的会议上对该司法建议进行了专门介绍,并第一时间向全市各支行发文,明确将《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签署作为授信发放和办理卡分期业务的前提条件。随后,建行、工行等多家国有银行也先后将此建议向全市支行推广。

  司法建议发出不到1个月,已有20余家商业银行向法院寄来回复函,均表示已将司法建议的具体内容落实到实际业务中。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在全市招行系统推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同时,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发送建议函,建议总行从格式合同修订的层面自上而下推广该做法,完善合同文本。总行已启动意见征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