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胞姐妹。父亲李某某于20047月去世,母亲张某某于201112月去世。20137月,原告李某起诉来院要求分割父母遗留的存款、保险款、房屋等遗产。审理期间,被告张某表示:母亲张某某生前已将部分存款赠与了本人及表舅,且留有口头遗嘱,将遗产归被告继承;原告李某有赡养能力和义务,多年来不赡养老人,可不分遗产。对此,被告张某还提交了其父亲李某某去世前一天的录音,并有双方的表哥、堂哥等人在录音现场。而原告李某则认为录音时的在场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在场人身份不合法。对于该录音是否属于遗嘱,以及其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原、被告在庭审中各持己见。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遗嘱,在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叫遗嘱继承人。

 

一般来说,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最了解自己的家庭成员,了解各个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状况与他们互尽义务的情况等,能够作出比较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有利于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当认为,遗嘱继承制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的根本目的,体现了法律对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

 

遗嘱继承作为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3.遗嘱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得由他人代理。5.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因此,法定继承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都可能成为遗嘱人在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由自己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但在通常情况下,遗嘱人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取消或减少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无需在遗嘱中明确表述,只要在遗嘱中明确某一个或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即全部被取消。同样,遗嘱人如果在遗嘱中明确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部分遗产,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部分遗产的权利即被取消。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而录音形式的遗嘱就是遗嘱人通过录音设备设立的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录音设备越来越普及,录音形式的遗嘱会越来越多。对于这种遗嘱,应严格审查其真实性,防止伪造、篡改。见证人必须是制作录音遗嘱的在场人,而且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还应充分证明录音遗嘱自成立后未发生更改、变动。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方式中,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法律规定见证人在场证明的目的,在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见证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所指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与遗嘱中所涉及的继承人范围、遗产分配等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而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是指有利益上的牵联。

 

本案被告提出的证据之一录音系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具有录音遗嘱的证明效力,也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在场人系原、被告的公亲,与本案当事人并无利益冲突,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场人身份,故该录音遗嘱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时,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但是,继承法实施后,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严格要求,有欠缺的,一般应认定遗嘱无效。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最后所立遗嘱合法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在实际生活中,因种种原因轻生自杀的人往往留有遗嘱,其中不少涉及财产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40条作了规定:“公民在遗嘱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只是在日记或者书信中提及自己死后遗产的处理,对这些日记或书信则一般不能随意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因为它根本不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确切反映被继承人最终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4)对于那些由继承人主持,公开或者秘密录下的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进行处分的任何口头表示,都不能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录音遗嘱。因为这种“遗嘱”不能真实地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如果继承人伪造录音遗嘱,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确认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