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专门抢劫落单女性的抢劫案,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十余岁的杨某年少时的经历颇为传奇,他17岁时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溧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其服刑的第二年,与另外两名狱友密谋越狱,却因窗口铁条过于牢固,未能成功,后被人检举揭发又被溧阳法院以脱逃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连同之前的刑期,杨某在监狱一直呆到1995年。

 

出狱之后的杨某开始安安分分地过日子,结婚生子,四处打工,日子也算过的去。2012年,杨某跟着一个工头去上海打工,因与工友不合就回了溧阳,工头只结算了1000块钱的工资给杨某。回到溧阳的杨某觉得身上没钱,没脸回家,就在溧阳的一家小旅馆住了下来。过了半个月,杨某身上的钱花光了,于是又想到了盗窃,但考虑到自己盗窃技术不行,决定改干抢劫,并考虑到自己身上有病,力气不足,遂将目标定在了落单女性身上。

 

201210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开着电瓶车在路上寻找下手目标,盯上了下班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发现有人在背后追赶,于是开始边跑边喊救命,杨某加速上前夺走了其手中的挎包。初战告捷的杨某收获不大,挎包内仅有人民币100元及“金立”手机1只。

 

没过三天,杨某又没钱了,总结了上次作案经验,杨某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就买了把小刀,并于20121015日、19日以及28日分别持刀抢劫了三名落单女性被害人,劫得现金6000余元。疯狂作案的杨某,最终于2012114日,被溧阳警方抓获。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杨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