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开”进班房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13 浏览次数:265
因自己公司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便请其他公司“帮忙”,没想到双方都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触犯法律,同时进了班房。
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并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自2011年以来,扬州某滤清器厂负责人史某组织生产某型滤清器销售给河北保定某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保定车辆制造公司要求史某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公司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史某要求公司员工周某帮助找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和保定车辆制造公司结账。随后,周某找到扬州市某五金冷焊厂会计朱某,请他们厂帮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保定车辆制造公司,朱某经请示厂长后表示同意,但要求周某提供进项发票并补足税款。为此,周某又到扬州某经贸有限公司,在与该公司没有货物买卖的情况下,请该公司经理周某某,让其公司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扬州市某五金冷焊厂,并同意按开票金额给付相应比例的费用。一年间,在与扬州市某五金冷焊厂没有货物买卖的情况下,周某某以扬州某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为史某、周某虚开给扬州某五金冷焊厂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开票金额合计人民币39万多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万多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扬州市某五金冷焊厂予以申报抵扣。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周某、扬州某经贸有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人还分别被处以相应的罚金;同时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扬州某经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