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涟水法院依法对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张龙,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涟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10月,被告人张龙与受害人王洪生商谈,将其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涟中闸东南侧军民中心村的22号楼301室以人民币1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洪生,双方于20101119日签订书面售房协议,王洪生付清房款后入住该房。期间,被告人张龙隐瞒该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于20101114日又与李文签订售房协议,将该房屋以1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文,2011823日,被告人张龙与李文又在协议上补签,将一间自行车库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文。后被告人张龙累计骗取李文人民币160000元。

 

20118月至20121月期间,被告人张龙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马伟人民币160000元。

 

涟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龙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及其亲属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