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12)泰刑初字第040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赵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赵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赵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10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赵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时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及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但在2013717日凌晨,赵某受刘某邀约到泰兴市星火路金凤烤吧门口“站场子”,并伙同刘某等人将汤某等人打伤,致使汤某腿部等处受伤。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泰兴市公安局兴公(济)行罚决字[2013]1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社区矫正机构泰兴市司法局于20137月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赵某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赵某无视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