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在作案后一直躲避在外,二十年间度日如年,平时最害怕遇见警察,听到警笛声便心惊肉跳,惶惶不可终日。因受不了精神折磨和对家人的思念,最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宿豫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十年前的钱某还是一名血气方刚的青壮年。1993年的一天晚上,钱某与其一帮朋友酒足饭饱后,有人借着酒劲提议弄点钱花,于是几个人一拍即合。一伙人迅速准备好刀、手电筒、匕首等作案工具趁着夜色往河边进发。当天夜里,一伙人窜至原宿豫县某乡镇境内对停靠在河边的三条船打劫,共劫得人民币50元,抢劫期间一伙人还对船上妇女猥亵。次日凌晨一时许,一伙人又窜至原宿豫县某乡镇境内,再次对停靠在河边的船只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持刀猥亵妇女,抢得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参与作案的罪犯陆续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被告人钱某长期躲避在外隐藏身份,逃避公安抓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长期在外受尽了精神折磨的钱某,最终涉于法律的威严投案自首。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钱某与曹某、刘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