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乞讨居住城镇 受残赔偿应适用城镇
作者:陈勇 周子荣 发布时间:2013-09-13 浏览次数:231
乞讨汉在县城乞讨为生,未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遂依城镇标准诉讼主张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3980.42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10月21日,丁某驾驶某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的交叉路口处,于人行横道内撞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提运春造成事故,致提某受伤。2012年12月27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提某无责任。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81天,花费医疗费用71792.05元。丁某给付50855.2元,保险公司给付10000元。受本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为: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遗留轻度智能减退,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自受伤后算至评残前日;护理期限3个月,其中住院期间护理每天2人,营养期限3个月。
另查,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提某平时在县城以乞讨为生,无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丁正标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则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赔率为20%)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结论合理,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计算原告相关损失的依据。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对原告医疗费用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某在城镇居住生活,残疾赔偿金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因其以乞讨为生,故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按城镇标准计算合计213293.52元;上述费用中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73682.0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其余63682.05元因被告丁某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有免赔率为20%,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50945.64元,被告丁某赔偿12736.41;原告提某的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139611.4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23689.18元,丁某赔偿5922.29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194634.82,保险公司已给付的10000元应予抵冲。丁某标应赔偿18658.7元,其已给付的50855.2元抵冲后,由保险公司向其返还32196.5元。遂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2438.32元;保险股份向丁某返还32196.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