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因经济拮据、生活困难,在外租房居住,将两个继女推上被告席,状告两名继女索要赡养费。日前,经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以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为依据,一审判决两名继女给付继父赡养费。

 

鞠大爷和赵大娘是一对再婚夫妇。30多年前,原告离开前妻及亲生子女,和带着两个女儿的赵大娘一起组建新家庭并共同生活。如今,鞠大爷已过七旬而且体弱多病。近年来因家庭矛盾,鞠大爷在外租房居住,为索要赡养费,将两名继子女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两名继子女自幼随他共同生活,含辛茹苦抚养他们长大,并帮助他们成家立业。近年来,原告年事已高,无收入来源,更无固定住所,加之身患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每月需花大料医疗费用,而两个继子女对他生活及病情不管不问,导致他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含护理费)1 000元、医疗费400元至原告年满80周岁,并各给付250 000元用于原告购房;承担原告今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经支付的医疗费8050元、房租25 000元及生活费40 000元,由二被告分担;二被告每人支付原告丧葬费用20 000元。

 

二被告辩称,两被告自幼受原告抚养成人,对此一直铭记在心,愿意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因原告尚生有两子女,该两子女也应负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原告的请求明显不合情理,二被告同意提供住房,对其要求出资购房没有法律依据,也超出了两被告的经济能力。生活费应综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并由四子女平均负担;以后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待发生后由四子女分担。并申请追加继父的亲生子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庭审中,原告表示不愿随两继子女生活,坚持在外租房居住,明确表示不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两继子女随生母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继父女之间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原告的亲生子女,亦应当承担赡养之责。考虑到原告自1981年起即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抚养教育明显多于亲生子女,因此继子女应多承担赡养份额,本院确定两继子女承担原告23的赡养份额,两亲生子女承担13。鉴于原告不要求亲生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关于赡养的具体事项。生活费,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 500/月,两继女每人每月应支付500元;对于已支付的生活费和租金,原告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其无收入来源,确为生活所必须,本院酌情确定。医疗费,由两继女各分担2 683元,今后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按比例负担为宜。由于原告目前无房居住,且不愿随两继女共同生活,其可以独自租房居住。租房费用根据本地房租标准确定为每月680元,两继女分别承担225元。丧葬费,根据传统习惯由两继女据实分担,而不宜事前给付。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生活费及为其出资购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