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假离婚”却弄假成真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13 浏览次数:234
扬州市区的王先生(原告)为逃债,竟然想出“假离婚”的方法,在债务人全部还清了债务后却复婚无望,遂一纸诉状把其妻张女士(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财产。近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假离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8年3月,原告替生意上的搭档李某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而不知去向。不久,债权人将李某和原告一并诉至法院,原告自知必然败诉,而李某又下落不明,法院将直接执行原告。于是,原被告商议通过“假离婚”来逃避执行,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到被告名下,由被告暂时保管,待日后平静后再复婚。原被告遂于2010年3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随女方生活,银行存款25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共有的位于市区四季园秋南苑98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原告随父母居住等内容。离婚不久法院就找上了门,原告无奈逃到安徽打工,一年回来一、二次。今年4月份,原告才听朋友讲,当年的借款已全部还清,法院找到了李某。这时,原告回来复婚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并且也不同意返还房产给原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离婚时的房产和现金。被告张女士则辩称: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先生将房产过户给被告,应该知道已经归被告所有。离婚证书和房产证依法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出于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书,该离婚证书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生女抚养权及财产归属作出了处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处分过程中存在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