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聚餐一人醉死 一酒友被判赔10万
作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3 浏览次数:244
和朋友一起喝酒是开心的事情,但是稍不注意可能会惹上官司。日前,常州市一市民阿辉和朋友一起喝酒后,朋友因醉酒死亡。酒友父母把他告上法庭,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阿辉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案情:男子醉死,家属要求酒友赔偿
去年10月30日凌晨时分,在常州市打工的刘某跟老乡阿辉通过QQ联系,相约在清潭新村一带喝酒。刘在赴约途中,又碰到朋友孙某,两人一同前往。三人一起到广成路上一家餐馆吃夜宵。每人喝了一瓶黄酒。
据刘的家属称,刘虽然平时酒量可以,但在他约阿辉出来吃夜宵前的一天晚上,自己在住处已经喝了5包黄酒,每包250克。
凌晨2时许,孙某有事提前离开。没多久,刘某在结账后跟阿辉也起身离开。离开时,刘某有些醉意,阿辉在一旁扶着他走出餐馆。
外面下着小雨,两人走到马路边准备打的时,不知何故两人发生拉扯,在这拉拉扯扯的过程中,刘某晃晃悠悠倒在地上。
随后,阿辉翻出刘某的手机,打电话给刘的家人。约半个小时后,刘某父母赶到现场。
看刘某醉得不行,大家想到在常州开私人诊所的老乡谭某(事后证实,谭某经营一家黑诊所)。谭带着吊针和药物到刘某住处,帮刘某打了点滴。
凌晨6点左右,刘的父母发现刘不对劲时,遂立即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死因是醉酒后异物阻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事后,刘某的父母将阿辉和孙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3.5万元。
庭审:被告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判赔20%
事发后,刘某父母先与私人医生谭某达成和解协议,谭某赔偿5.2万元。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刘的父母又跟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赔偿5000元。
因阿辉不肯调解,法庭判处阿辉承担20%的责任,共计10万余元。
法庭的理由是,阿辉明知刘某已饮酒过量,与刘某拉扯致刘倒地后,没有积极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而是采取电话通知家属到场的间接救助方法,延误了救治时间,导致刘某因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阿辉放任刘某长时间仰卧在雨地中,没有尽到审慎的照顾义务,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然而刘在已经大量饮用黄酒后,还约朋友继续过量饮酒,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此外,作为原告的刘的父母在到达现场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而是选择把儿子送往没有行医资质的谭某处治疗,同样没有尽到审慎的照顾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定被告阿辉承担20%的责任。
阿辉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律师:此前国内类似案件多数对同饮者判赔
就本案,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多数人认为被告阿辉有点冤,因为他已经把刘某送到对方父母手中。跟其他人把酒友送到小区门口或者楼道口甚至家门口都不一样,他已跟酒友家属完成了“交接”,为什么还要被判赔偿责任呢?
对此,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徐宏伟认为,其实这个案件中关键就是阿辉与死者刘某有一个拉扯情节,刘某因此倒地。法庭也以此认定,阿辉与刘拉扯致对方倒地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延误了救治的时间,阿辉对刘某的死存在一定的过错。近年来,我国出现多起醉酒人酒后身亡,亡者家属状告同饮者要求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多数判决都对同饮者作出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据介绍,法院作出这样判决主要的依据主要是,同饮者的行为有一定过错或者已对醉酒死亡者构成侵权。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同饮者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对醉酒死亡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
另外,《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还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同饮者也应当负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