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为主张高额护理费,让其所在单位为其开具虚假工资清单、证明,不料庭审中被法官识出,因此虚假诉讼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江阴法院依法对原告处以1000元、出具虚假证明的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20113月,花某驾驶电瓶三轮车与桂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在叉口地段时相遇险些发生碰撞,花某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倒地受伤。为此,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花某提供了儿子花某某的工资证明及工资发放单,主张护理费用按照儿子的工资114/天计算。桂某及保险公司均对护理费的标准有异议,要求花某提供更加详细的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承办人到出具工资单的公司核实情况,经过承办人的再三询问,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花某出了交通事故后,花某的儿子听别人讲,如果能出具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那么法院在判决护理费时能够多赔一点。在这种情况下,花某的儿子到了公司恳请公司出具工资清单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称由于花某某是20125月份才到公司上班的,因此不能出具2011年的工资清单。在花某某的再三请求下,公司考虑到花某某现已在公司上班,而且花某的情况也值得同情,所以出具了工资发放清单和护工证明。针对公司的陈述,承办人依法指出他们行为的性质已经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并对公司及花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们均认识到了行为的错误及严重性,并出具了悔过书,表示以后将依法守信,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到的误工费、护理费赔付标准上,个别原告为获得高额赔偿费用,往往报着侥幸心理到公司开具虚假工资清单、收入减少证明,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行为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忌存在侥幸心理采用违法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公司也不能因为同情弱者的恻隐之心出具伪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