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钓鱼触电 法院调解获赔九千
作者:李师柯 张贝福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次数:459
闲暇时间约上朋友一起钓鱼是钓鱼爱好者的一大乐趣,可在钓鱼选址时也更应该谨记有高压线的地段不钓鱼这一不成文的守则。否则一旦甩杆不小心触碰到高压线,受伤的往往是自己。
2010年12月某日下午1时许,句容人匡某与朋友结伴到一起下乡去钓鱼,匡某甩线时,不慎将鱼钩抛碰到穿过池塘上方的35千伏高压线,匡某因触电当场休克。匡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匡某左手、双足遭电击伤,共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事后查明该高压线是供电公司架设,匡某认为供电公司作为产权人没有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应该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赔偿。为讨说法,匡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专程前往事发现场,详细了解了池塘位置,并现场对供电公司测量的鱼塘与高压线相距6.7米进行勘察。供电公司认为,高压线设置符合相关电力规范,匡某当日在35千伏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是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供电公司不存在任何管理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请求驳回匡某的诉请。
后经法院调解,供电公司处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补偿匡某损失9000元,匡某也放弃做伤残鉴定,表示以后也不会再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长期以来,在高压线下钓鱼而引发的触电人身伤亡在各地屡见不鲜。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第3条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的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如果供电公司尽到了注意和管理义务,所致损害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