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遭劫持 酒店难免责
作者:王睿冰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257
2012年11月1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就王某诉扬州某假日酒店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心理辅导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2889元。
浙江女住客王某到扬州来谈生意,在入住假日酒店期间,歹徒张某某以修理水管为名,进入王某的609房间,持刀意图进行抢劫。王某被劫持,在与歹徒周旋3小时以后,最终劝其自首。事后,原告王某遂以假日酒店保安存在过失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万元。
法官说法:假日酒店为住客提供服务的同时,对客人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责任。罪犯张某某在酒店大堂滞留约1小时,在与原告接触过程中,又数次乘电梯在大厅与609房间之间往返出入。这些区域均在被告安装的电视监控系统观察范围之内。但罪犯的一系列反常举动并未引起被告保安人员的警惕,以致最后罪犯冒充酒店维修工进入客房实施抢劫。被告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为罪犯实施犯罪创造了必备条件,其过失与原告王某遭受的侵害有较密切的联系。虽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与损害结果的产生密不可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假日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类消费者遭遇“第三方伤害”的获赔判例尚不多见,获得精神赔偿的更是罕见。此案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