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手指割伤 出院后又感染截指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313
姜某在工作时三个手指被割伤,伤后被送到医院及时救治,谁知在出院3个月后,姜某因手指感染再次住院,不得已把中指切除。姜某遂诉至泗阳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共计5万余元。
姜某在工作时不小心被电动机的三角带割到,右手从中指到小指三个手指都被割伤。伤后,姜某被送到医院及时救治, 2012年底治好出院,雇主赵某也支付了医疗费。
谁知3个月后,姜某的手指又感染了,只好再次住院,经过治疗,无名指和小指消炎治好了,但中指却因感染严重,不得已切除两节。经鉴定,姜某的伤情构成伤残等级十级,鉴定结论上描述“经测算其右手三指缺损及功能丧失达双手十指功能的5%以上,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还说:若其为右利手,可上调一级。
姜某认为,自己受伤的正好是右手,应该按照九级伤残赔偿,就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第二次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9424元。
被告赵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原告应该按劳动处理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第一次治疗已经给医疗费,后因感染导致截指及之后的检查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这种感染是原始的并发症、还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是第一次医院治疗上存在过错、或是又受到其他外力造成的还均不能证明。作为原告在申请鉴定的时候,并没有对最后造成截指的后果与之前受到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鉴定,所以鉴定意见书这样的描述超出了委托鉴定的范围。
姜某说,出院时医生在出院记录中明确注明情况是好转,并非是治愈,同时出院医嘱中明确注明随诊,也就意味着自己出院后随时都有感染的可能。
赵某又说姜某工作时是左撇子,不应上调伤残等级,后经过法庭向其同事和邻居取证,证明姜某正常是右手生活工作的,吃饭、栽水稻都是用右手。
经过泗阳法院王集法庭调解,双方都作出让步,商定按照九级半支付伤残赔偿,被告赵某支付原告姜某赔偿金共37000元,双方都很满意,赵某当庭兑现了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