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大标的案件
作者:张金华 张勇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次数:314
近日,吴江法院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执结一起标的达200万余元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从采取限制出境到圆满执结仅用半个月时间,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吴江一家电梯公司按照一家太阳能公司的要求定作电梯。双方签订了定作合同,对定作要求、价款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电梯公司按约将全部电梯制作完毕后,太阳能公司迟迟不接受电梯安装,也不支付价款。无奈之下,电梯公司将太阳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太阳能公司支付价款200万元。吴江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了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太阳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太阳能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太阳能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电梯公司随即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太阳能公司是由外商投资的高科技企业,但由于资金、管理等原因濒临倒闭,执行法官通过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执行法官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频繁往来于深圳与香港之间。于是,执行法官依法作出限制周某出境的决定。
2012年3月16日下午3时,周某在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拦截,出入境工作人员及时向执行法官反馈了情况。执行法官立刻致电周某,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周某立即筹措资金,于当天下午4点45分将全部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031686元汇入法院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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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在公安边防部门的配合下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以促使其积极化解纠纷,履行法律义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231条将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条新规成为法院应对“老赖”的杀手锏。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