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孟河法庭收到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管某为退休高工,已是75岁高龄,因其本人常住钟楼区,故自2003年起就将西夏墅老宅三间三层的店面房租给被告邵某以作经营使用,双方还签订了租赁协议。首次协议为2003123日签订,约定租期为2003126日到2005126日,双方就租期、租金及损害赔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第二次协议签订于2006128日,租期为2005126日至2008126日,双方仅对租金进行了变动,其余条款仍按原协议执行。

 

后因新孟河要开挖,双方的租赁协议改为口头形式,每年都是先付租金后使用,今年的租金已付至年底。201178日该租赁房屋发生不明原因的火灾,原告房屋受损,遂要求被告按首次协议上第七条的约定进行修理赔偿,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后原告多次奔走,请求基层调解组织牵头调解,起诉前该纠纷已经居民小组调解2次、经街道调解主任牵头调解2次,双方均未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此诉到孟河法庭。

 

经庭审调查,确定了火灾发生的事情经过,对原告方的损失也做了详细的核实,法官还耐心向双方释明了关于租赁合同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

 

最终,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虽火灾原因不明,不能确认系谁的过错,但因火灾发生在承租期间,被告方应承担部分过错,最终判决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支付原告4万元。案件判决后3日,原被告双方相约一同来到法庭,在法庭工作人员接待下办理了款物交接,4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