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朋友一起做生意,在外人看来“铁三角”般的合伙关系,却仅有三人的口头约定,一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万元债权该谁来承担?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徐明、王杰、许超三人相识已久,平时称兄道弟,关系很好。20115月,徐明和张力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徐明租赁张力的码头场地放置的混凝土搅拌机,并每年向张力购买不少于3万吨的水泥、石子,作为承租人和买受人,徐明应支付保障金1万元,如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购买量低于3万吨的,1万元保证金作为租金支付给张力。协议签订后,徐明便和王杰、许超一起在该码头做起了建材生意,并以无锡市某某建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在经营期间,徐明、王杰、许超三人都和张力有过业务往来,2012年底,由王杰出面结算并确认结欠货款49万余元,结算单上加盖了无锡市某某建材的印章。然而,在催讨货款过程中,三人皆以债务是合伙债务为由相互推诿。徐明认为三人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遂主张三人一起承担责任,而王杰和许超却完全否认三人之间存有合伙关系,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徐明雇来的员工,因此不应对债务承担责任。几次三番催讨未果,张力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货款49万余元。

 

庭审中,为了证明三被告的合伙关系,张力提供了几名证人出庭作证,然而证人们对于三人的合伙关系,也或是听说,或是凭自己的猜测而已,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力主张的三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而对于徐明主张的口头合伙协议,其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此也未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明作为合同相对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对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判决徐明支付张力拖欠的货款4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