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谁知开发商却在约定交房之日后一年多才通知业主收房,因违约金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业主拒绝收房,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支付业主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9392元。

 

原告庄某与被告泰州市某房产开发商于2011511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在高港区某小区的房号分别为B824B825两套房屋,两套房总价均为196000元;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90日内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按日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2011830日前向买受人交房,逾期交房的,90日内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被告在合同约定的2011830日前未能交房,于201210月通知原告收房,后因违约金等原因,原告未收房。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于201387日下午将房屋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原告,原告接受,则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为自2011831日至20121031日。201387日下午,原、被告双方交接了本案所涉两套房屋。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两份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830日前向买受人交房,逾期交房的,90日内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而被告直至201210月才通知原告收房,逾期交房时间长达一年以上,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已交房款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辩称该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法院认为该违约金的计算与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是相同的,即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且结合本案被告逾期交房的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原告可能的预期利益等情况看,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并未达到过高的程度,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对于逾期交房期间的起算,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两套房屋已按法院规定时间交付,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期,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频发,主要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面积差异、定金合同、房屋质量等类型。所以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着重审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避免因草率签约,理解偏差事后引起纠纷。如遇本案中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形,购房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收房通知书及邮寄单等。

 

此外,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损失。同时,在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共同验房时,对于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在验房单中列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以免交房后双方就此发生分歧而无据可查。也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视听资料,对于可能会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作为在日后与开发商协商或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如遇各类房地产纠纷而又未能协商解决,需以法律途径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