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酬金反悔法院判决兑现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236
2012年12月20日,张某在去邗江机械厂办事途中,将装有45万元的转帐支票和2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在路上。后被路过此地的胡某发现,将公文包拾起,并在现场等候良久,也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22日,张某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有知情送还者酬谢人民币4000元。”次日,胡某与张某取得联系。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上,双方发生争执,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5000元。张某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胡某不主动寻找失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近日,邗江区人民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张某给付胡某5000元。
本案系悬赏广告纠纷。张某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行为,应依法承担悬赏广告的法律后果。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张某明确表示,“有知情送还者酬谢人民币5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胡某,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故在张某与胡某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张某负有在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拒绝给付胡某酬金5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