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引官司 屡调不成当判决
作者:邓建华 张慧萌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次数:337
“现在当庭宣判,由于原告对诉请的第一、二、三项要求不予处理,现本院仅就诉请的第四项进行处理......”3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赵广荣法官对一起经三次庭审,多轮次调解双方主张仍旧悬殊,调解“无望”的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这是一起承包合同纠纷,2000年1月、2005年2月年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分别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约定黄某等五人承包陆某位于通州区先锋镇双池头村的一家砖瓦厂,双方对承包期限、承包金和税费缴纳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承包期满后,双方因承包金问题未能续签承包合同,但被告既没向原告支付承包金也未迁出工厂,仍组织工厂进行生产,原告虽多次通知被告迁离工厂,被告并未理睬。为此陆某将黄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清理撤厂、归还工厂设备和支付承包金和各项损失60万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之所以未迁出工厂和支付承包金,是因为其在承包期间砖瓦厂曾被拆迁整治,拆迁部门补偿了砖瓦厂36万元的拆迁款,而被告在拆迁时遭受了20多万元的损失,拆迁补偿款应包含了被告的这部分损失,而原告却将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没给自己一分钱,“除非原告把我方应得的拆迁款给我,不然我绝不会迁出砖瓦厂!”被告庭审时寸步不让。
双方庭审陈述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告情绪颇为激动,反复强调拆迁款是政府补偿给自己的,与被告无关。为此,承办法官请拆迁部门出面,与拆迁部门负责人一起该案进行“叠加式调解”,但双方仍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经认真考虑,决定对就原告四个诉讼请求“各个击破”,尽可能缩小双方分歧。于是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起了双方的思想工作:跟黄某说:“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就得撤离工厂,不然你不仅要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还有承担侵权责任......”再跟陆某说,“如果拆迁导致被告损失,被告应能分得一部分补偿款”,“只有纠纷顺利解决了,工厂才能够复工,不然多拖一天,只会使工厂损失更大......”
在法官真诚调解的感召下,原告表示放弃其中三项诉请,因被告对拆迁款的反诉超过了举证期限,承办法官告知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最后,法院就原告的第四项诉请当庭宣判:“被告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承包金474839.27元。”
虽然双方就本案没有全部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案件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提起上诉,也对法官的辛勤和公正裁判表示由衷地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