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法院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效果
作者:徐颖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426
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广陵法院严格依照修正案的规定要求,将判处缓刑、管制的犯罪分子交由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完善社区矫正措施,努力提升社区矫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行分类管理,突出灵活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罪错轻重等情况,指导社区矫正机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在充分考虑罪犯意愿基础上,对符合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条件之一者,由辖区矫正机构予以列管,避免因执行机关互相推诿导致人户分离的罪犯脱管、漏管。
实行审前调查,突出矫正前置。对拟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判决前由主审法官到被告人居住社区实地走访,听取社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全面评估适用缓刑对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加强联络沟通,组建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做好被矫正对象必要的矫前教育。
实行教育感化,突出思想矫正。加强对被告人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与认罪悔罪意识,不断提高矫正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被矫正对象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融入社会。
实行动态跟踪,突出联合矫正。建立矫正档案,设立回访考察卡,每半年进行全面回访考察1次,对重点对象实行随机回访。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衔接,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被矫正对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被矫正对象及时依法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