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王广喜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106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全社会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各类利益纷争、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愿望空前高涨。然而,司法中的执行难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社会,困扰着人民法院,似乎成了一道无法破解的难题,多年来始终难以逾越。破解执行难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必须要下大力气解决的地步了。笔者就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和对策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难点和问题
1、执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难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增加,执行人员的压力也不断增加。我院每年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超过2000件,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不仅出现了从未见过的低价卖法院判决书的“怪”现象,而且越级上访,甚至群体上访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2、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躲起来逃避执行。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问题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想尽一切办法躲债务。不仅自然人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3、被执行人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执行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甚至上级单位配合下属企业单位在户外存款等现象的存在,以及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拉协助执行。如有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款物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债务人,往往以被执行人在我单位、我处没款、没物为由明确拒绝协助;或以种种理由软拖,执行人员一去就答应,一走就没钱。
5、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申请人提供准确情况难,法院依职权调查数量大。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的案件多,占到收案数的70%以上;法院依职权调查多,在己结且进行过财产调查的案件中占80%以上;申请人提供准确情况难,占10%左右;被执行人如实申报的少。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去跑各个部门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工作效率低,成功率也不高。
6、恶意不履行的处罚太轻,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我国的司法对于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处罚极轻或没有处罚,只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履行了义务,通常不会受到什么处罚,至多也只是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逼迫其履行,其恶意不履行本身并没有被处罚。不履行可能获益,最差也能保本,所以就会有更多的“老赖”出现。
二、原因分析
1、从经济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
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这也是一系列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为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偏远地区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
5、从执行中财产调查来看,由于申请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一般只能提供比较直观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往往早已将上述资产转移,即使自己仍在使用也己登记到他人名下,申请人要想事先了解清楚是非常困难的,增加了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难度。
6、从内部设置来看,执行机机构设置不科学,执行程序有瑕疵。执行员掌握了民事执行案件的生杀予夺的全部权力,但法律对执行人员行使权力的方式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制,何时执行、怎样执行,执行阶段无人知晓,集中和非公开的权力行使模式必然会出现少数执行人员的违纪和腐败现象。如执行员改变执行依据和内容、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要求强行和解、随意高价或贱卖当事人的财物等。
三、对策与措施
1、理顺执行法律关系,严格执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管控和处罚力度。发达国家要求个人主动进行财产申报,对不报或申报不实的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只对领导干部作强制要求,而对普通公民并没有具体要求,所以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要公开,若隐藏财产,一旦查实,处罚要严厉。
2、创新执行管辖制度,破除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建议以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原则,提高管辖级别,并纳入执行所在地法院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目前可在省一级单位试行,再逐渐推广全国。
3、加强普法教育,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强化公民法律意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要有义务配合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可以尝试让媒体介入,对有偿还能力而赖账的人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
4、改革内部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分工监督机制。建议取消目前的案件承办人制度,建立执行局内部的流程管理制度。将执行人员分为若干组,如调查组、拍变卖组、实施组、裁判组、复议组等。这样可以相互制约,高效公正。同时在立案阶段就要提醒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等。
5、制定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一要约束执行人员的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要有相应的具体的处罚依据,可操作性要强。三是对不配合执行的普通公民和相关部门的人要承担法律后果。
6、采取多部门联动执行机制,扩大充实现有执行机构。从目前的执行机构来看,要充分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比较困难,人员经费少,装备落后,这是基层人民法院共同面临的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如公安局、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银行、相关企事业单位、媒体等,建立一支由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齐抓共管有机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的执行工作队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这个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