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要有活力,要有竞争力,不仅需要"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需要"铺天盖地"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当前的宏观经济条件下,小微企业如何实现"保生存、谋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命题。近年来,金坛市小微企业受海内外市场萎缩、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上涨、资金周转不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经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逐渐在诉讼环节有所反映。如何加强司法服务保障,助小微企业在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发展,使之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最大作用,成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金坛法院专门组成调研组对近两年来辖区小微企业涉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准确掌握该市小微企业涉诉矛盾纠纷状况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问题、研判策略,积极探索当前化解小微企业纠纷的和谐路径。

 

一、金坛市小微企业涉诉矛盾纠纷状况

 

(一)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涉案标的增加

 

金坛法院2010年受理涉小微企业纠纷2208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数的40.1%,涉案争议标的4.5亿元;2011年受理涉小微企业纠纷2326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数的39.2%,涉案争议标的6亿元;今年1-8月,受理涉小微企业纠纷2053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数的40.8%,涉案争议标的3亿元。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担保纠纷等等,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如居间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等。

 

(二)小微企业负责人弃企避债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多

 

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部分小微企业面临增本减利的发展困境,再加上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核心竞争力弱、抵御风险能力差,近年来,小微企业负责人弃企避债现象屡见不鲜。去年至今,金坛地区共有7家小微企业负责人弃企避债,涉及案件34件,所涉人员近500人,拖欠工资及所欠债务达310.2万元。企业主避债具有预谋性、突发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给纠纷处理增加了难度。如该院于20114月受理的戴某、史某等24人诉常州某服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中,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欠薪逃逸,戴某、史某等24名工人十余万元的工资无法兑付,情绪激动,采取了围攻厂房等极端方式,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矛盾突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金坛市很多企业开始注重改进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但是,小微企业迫于成本压力,由于用工不规范导致企业涉诉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2010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稳定在150件左右。通过对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小微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小微企业违法用工。主要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法定的工伤保险;延长试用期;迟延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及时、不主动申报工伤。员工一旦离职,大多会采取诉讼手段讨回"公道",而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往往判决要求用工单位自掏腰包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更加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二是部分小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规范。如随意运用违纪条款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补偿费用;不履行档案和社保关系的移转义务等。三是部分小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失范。如内部规章不明确、较粗糙,导致争议发生时无据可查;有些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抵触等,埋下了劳动争议的隐患。

 

(四)小微企业所涉民间借贷纠纷复杂化

 

2010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经历了从激增到趋缓趋稳的过程:2010年为600件,2011年为713件,20121-8月份为38件。从对涉及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反映的情况来看,进行民间融资的小微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服装、电子、化工、机械加工类企业等。这类企业规模小、资产少、信用无担保,银行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中长期放贷少,使得这些企业只能转向民间进行融资。同时,司法实践中,部分小微企业借贷纠纷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表面上看是因个人之间的借贷产生的纠纷,但究其实质是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因为企业运转资金短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进行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该类借款还款时间跨度较短、涉案标的较大、利息较高。如该院受理的冯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张某代表金坛某钢铁公司向冯某出具40万的借条一份,借条上只有张某的签名而没有公司盖章,借条约定归还期限为一个月,如逾期不归还,每天承担600元违约金,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高额的民间借贷利息使得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进一步增大。如常州某电子公司2010年至今在该院涉及的借贷纠纷达22件,诉讼标的高达608万余元。部分小微企业由于不堪高利贷重负,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五)小微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因合同争议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

 

因诚信交易意识缺乏、合同观念淡薄,小微企业自身经营过程中因合同争议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一是买卖合同违约纠纷增多。由于通胀压力加大,生产成本增加,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乏,通过恣意违约转嫁风险,如产品质量存有瑕疵、拖欠货款、不及时供货等等。二是加工承揽纠纷增多。该市的一些纺织服装业、来料加工业,由于受近年来的宏观经济影响,销售渠道不畅、订单减少、利润空间小,引发供货商向其催款,加工承揽纠纷增多。部分小微企业合同观念淡薄,在经济交往中大多采用口头约定、现金交易,不注重证据保全,导致纠纷发生时,缺乏交货凭证、付款依据,导致举证困难。

 

(六)小微企业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漏洞较多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往往风险意识低,盲目决策,为了解决企业运转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采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如在金坛市人民检察院诉金坛市某制衣公司、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因该制衣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在20061月至200910月间,其法定代表人邓某出面以借款名义,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利率的利息,向金坛市某村村民及邓某的同学、战友、朋友等37户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2.2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小微企业涉诉纠纷审理中需要把握的原则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引发小微企业涉诉纠纷向多样化、复杂化、衍生化趋势发展,小微企业涉诉矛盾司法处置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大局。该院针对小微企业纠纷解决的重大影响以及类案涉诉特点,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处理原则。

 

(一)能动司法原则

 

针对小微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困境,法院对涉小微企业纠纷的处置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个案过程中通盘考虑案件审理全局,适度突破司法被动性和个案效果等就案办案的狭隘,延伸司法服务方式,通过个案的办理,协助企业解困,形成司法协助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司法审判调节社会利益、促进社会管理之目的。

 

(二)企业维持优先原则

 

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其自身发展力量薄弱,涉诉案件的司法处置对其影响较大,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维持原则,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到各种司法措施时,应首先进行利益平衡,优先保护生产要素,维持企业生产,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区分对待原则

 

企业作为利益相对独立体,其自身环境、内部结构、发展前景等均存在区别,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应注意每个小微企业的不同情况,能动超越法条局限,对个案进行司法甄别,择优确定司法方案,针对不同的小微企业,针对同一小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司法应对措施。

 

(四)利益平衡原则

 

在审理小微企业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关系,采取不同的司法应对措施,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僵化导致的利益保护不平衡。如在审理小微企业间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应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均衡合同双方的风险利益,既要尽可能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又要对于确实发生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继续履行可能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时,按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三、小微企业涉诉纠纷司法应对策略

 

(一)构筑弃企避债防火墙,审执兼顾破难题

 

弃企避债类案件,给案件审理、执行带来新的挑战。在审理阶段,由于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难、送达成本高,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成为该类案件的突出问题。在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致使法院执行难度加大。而该类执行案件往往执行申请人人数较多,容易引起哄抢或群体性事件。对此,法院应创新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实行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弃企避债情况,构筑弃企避债防火墙。案件处理过程中做到审执兼顾,集中协调、集中判决、集中执行,采取诉执对接的方式,在理清案件法律关系的同时,执行人员先期进入掌握情况,案件审理一旦明确化,迅速转为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要针对企业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执行措施。对困难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执行过程应注重高效、及时,缩短执行周期,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充分发挥立即执行、财产申报、执行威慑、执行协作网络等机制作用。对被执行人为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的案件,要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本着"扶持、引导"的原则,采用"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灵活查封"等方式,帮助企业转危为安、走出困境。但对于企业负责人隐匿、私分、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能动司法,妥善处理小微企业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法规政策和利益关系复杂、案件数量较多、疑点难点较多的特点,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挑战。小微企业在创业之初,大多无力避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失范问题,也无法避免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逐利性特点,这也是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这类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冲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加强专业化审判工作、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司法效能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能动司法,创设多种制度力求妥善处理小微企业劳资纠纷。一方面,强化案件预警机制。在立案、诉前调解阶段,发现重大、疑难、可能引发群诉群访等涉辖区稳定的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苗头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提前介入,诉前沟通,促成及时化解。另一方面,深化法院与人社局、工会、信访、司法局五部门的"五方联动机制",开展定期会商,强化部门合作,提前介入,加强宣传,及时纠正用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化解劳动争议。其三,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案例研讨、观摩学习,互相沟通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劳动法律宣传教育。

 

(三)司法参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妥善审理涉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小微企业或其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所需,向社会公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保护,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同时加大对高利贷的司法审查,法院不能局限于对"借条"形式的审查,而应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高利贷。

 

二是妥善审理涉小微企业银企诉讼纠纷,积极引导银企合作。在涉及小微企业银企诉讼纠纷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银企调解,争取银行合理支持小微企业延期还贷请求,极力促成银行与企业达成偿债安排。同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成立地区性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针对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特点推出合适的信贷产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减轻、消除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

 

三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延伸司法服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

 

(四)审慎适用法律规则,妥善处理涉小微企业合同纠纷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受宏观经济影响,企业之间因原料价格变动、市场供需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审判实务中把握难度较大。

 

该院认为,第一,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没有规定在合同法具体规范之中,但并非无法律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法院仍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函精神酌情予以公平合理的调整。第二,应当严格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存在一定的渐进性,市场主体对于市场风险应当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应当慎重审查。第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在调整尺度的把握上,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2、违约金调整规则

 

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小微企业买卖、加工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十分突出。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异议,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审判实践中应依据何规则进行调整,争议较大。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了最高额限定,该限定与违约金过高的限定存在相近的法律价值取向,因此参照最高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以此为标准乘以4倍计算违约金。二是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违约的救济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使得守约方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赔偿,因此以守约方实际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三是,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认为可以参照此规定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调整标准。

 

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在企业遭受经济困境时,发挥司法稳定和衡平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因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正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该院认为,一方面,在私法领域,首先应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对违约金的调整法律不应过多干预。审理此类案件,应采取"抗辩权发生说",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才进行违约金条款的审查,而不应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另一方面,约定违约金的积极意义在于对损失的预定,免除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对损失进行举证的繁琐,当事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该当事人就应当承担起对违约损失进行举证的责任,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参考,才能正确得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