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七条意见规范法警执法行为
作者:施兆军 孟黎 发布时间:2013-09-12 浏览次数:482
日前,盐城中院正式下发《盐城法院司法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规范司法警察执法行为,提高警务工作效能。
“办法”明确,警务督察的范围包括日常警务工作制度落实、司法警务保障、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等工作中规范履职情况。警务督察中有权对警用装备、安全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司法警察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尊送警容警风等情况进行检查。
“办法”要求,警务督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项的督查须由本级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督查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办法”还要求,执行督察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邀请办公室、监察室、法庭指导办等相关部门人员联合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