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对被告人赵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19月,以人民币约7000元的价格网购仿美秃鹰牌气枪散件1套,组装成枪支并使用,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鲁某,鲁某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

 

被告人赵某于201111月,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为肖某网购仿美秃鹰牌气枪散件1套,后肖某退给被告人赵某。

 

201245月至201212月,被告人赵某以人民币600012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张某等人网购仿美秃鹰牌气枪散件7套。

 

经鉴定,上述气枪中5枝属于枪支且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某处依法扣押气枪7支,从汪某处依法扣押气枪1支等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涉案枪支用于打鸟未造成后果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