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胡某、解某犯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332917时许,利用其担任江苏C农化有限公司化工原材料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常州R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胡某、解某,至江苏C农化有限公司仓库库区西北角,乘隙窃得库区8.4吨二甲苯原料,物品价值人民币75958.974元。后被告人胡某、解某至江阴石庄销赃得款人民币51700元,被告人胡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8100元,被告人解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8600元,被告人李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5000元。20134217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胡某,至江苏C农化有限公司仓库库区西北角,乘隙窃得库区5.4吨二甲苯原料,物品价值人民币48830.769元。后被告人胡某至江阴石庄销赃得款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胡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李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胡某、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胡某、解某已向江苏C农化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胡某、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李某、胡某参与数额巨大,被告人解某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胡某、解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胡某适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解某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胡某、解某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