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财物价值不足千元 男子获刑十年悔不当初
作者:时良敏 黄伟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247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虽然案涉财物价值不足千元,但是因为被告人徐某实施多次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3、4月间,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生态公园、引江河高港船闸大桥等地,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4元。具体分述如下:1、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查获黑色联想牌A288t手机一部、TCL牌U盘一个并已发还被害人;已依法扣押作案工具XF125-7型跨骑式摩托车一辆。诉讼中,被告人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其余全部赃款人民币725元。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