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虽然案涉财物价值不足千元,但是因为被告人徐某实施多次抢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34月间,被告人徐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生态公园、引江河高港船闸大桥等地,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32722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XF125-7型跨骑式摩托车至泰州市引江河高港船闸大桥,采用骑摩托车逼停被害人、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嵇某的人民币25元。2201342凌晨,被告人徐某步行至高港区生态公园西大门机动车道上时,采用拦路、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李某的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黑色联想牌A288t手机l部等物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1元。3201342422时许,被告人徐某步行至高港区许庄街道环港大道北侧路边,采用拦路逼倒被害人、殴打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的手提包1只,内有TCLU盘、摄像头等物品。经鉴定,该U盘、摄像头价值人民币258元。4201351422时许,被告人徐某骑自行车至泰州市滨江经济开发区滨一路附近,采用拦路逼倒被害人的手段,劫得被害人张某的手提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查获黑色联想牌A288t手机一部、TCLU盘一个并已发还被害人;已依法扣押作案工具XF125-7型跨骑式摩托车一辆。诉讼中,被告人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其余全部赃款人民币725元。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