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恻隐作伪证 无中生有终获刑
作者:庄园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236
“求求你,帮帮忙吧!我们家老姚很不容易的,你看孩子还小,就帮我们这一回吧!”一番话,让年仅20岁的小海动摇了,并最终同意为犯有强奸罪的老姚作伪证。近日,武进法院开庭审理小海作伪证案。
老姚、小海本是常州市武进区某酒吧内的工作人员。2012年6月的一天,老姚趁客人醉酒之际,对客人行为不轨。案发后,老姚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进入关键阶段,小海作为整个事件的目击者,是案件的重要证人。本该毅然决然吐露实情的小海,却因为老姚妻子张某的一番求情而动摇了当初的决心:老姚家里也挺困难的,孩子也小,爸爸因为这样的事情被判刑,对孩子的影响也不好啊!2012年8月,张某、小海与另外几个朋友相约来到案发的酒吧,小海写下了大意为“老姚与客人是你情我愿,不属于强奸”的纸条。这张纸条后经相关人员提供给法院,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海身为刑事诉讼的证人,故意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考虑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小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谊不该用违法的方式体现,帮助触犯法律的人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才是真正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