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等十人是仪征市大庆南路2001幢、2021幢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被告安某购买仪征市大庆南路2021103室房屋后,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该房屋的东面墙体上开窗洞口三个,在南面墙体上开门、窗洞口各一个,并在拆改该房屋的过程中致3-4/3-C构造柱损伤,原告进行阻止并经相关部门协调未果。被告的违法装修行为已对原告的房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以相关部门实际验收合格为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安某辩称,被告于20123月购买了位于大庆南路2001103室的房屋,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非居住,该房屋曾为家得利超市的仓库。被告购买后,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进行了部分的改造和装修,用途为开设宾馆,被告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仪征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房屋在承重粘土空心砖砌筑的墙体上开门窗洞口影响了房屋的抗震性能。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房屋改造和装修过程中,在未与楼上十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在承重墙体上开门开窗,并3-4/3-C构造柱损伤,从而削弱了整栋房屋的抗震性能,以致引起本次诉讼,故被告应负本纠纷的全部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安某停止对楼房屋抗震性能的侵害,并对仪征市大庆南路2001103室房屋的东面墙体上三个窗洞口及南面墙体上门、窗洞口各一个予以修复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