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冤家宜解不宜结,然而,原本是亲戚的两个人却因为三个耳光而对簿公堂。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巧妙判决,化解了这一起纠纷。

 

黄某与周某是儿女亲家,两家人关系很好,双方家人经常走动。2012813日,两人因借款问题产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周某当众打了黄某三个耳光,导致黄某当场受伤倒地,并送医院治疗。经诊断黄某有冠心病、高血压、面部软组织挫伤,其中,冠心病、高血压系黄某自身疾病,而周某的三个耳光诱发了黄某自身疾病的发作。黄某出院后认为自己当众被亲家扇耳光是一种莫大的侮辱,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度躲在家里不愿意见人。后来黄某多次要求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周某坚决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黄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诉称,自己当众被人打耳光,人格已受到侮辱。出院后,原告精神恍惚,白天不好意思见熟人,晚上经常做噩梦,精神上已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虽然被行政拘留,但对民事赔偿拒不承担。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所患疾病与所受外伤为诱发关系。遂要求“一个耳光2000元”,仅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主张6000元,

 

被告周某辩称,黄某辱骂并殴打其在先,且黄某所患冠心病和高血压是其自身问题,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债务引发纠纷,纠纷中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打耳光的侵权行为,致原告面部软组织受伤,并诱发原告自身疾病症状发作住院治疗,故原告住院治疗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鉴定结论,该起纠纷发生时,原告已患有冠心病、高血压,该病不是本次外伤直接所致,外伤只是诱发原告自身病症发作,原告自身因素亦与住院治疗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纠纷的起因、事发经过、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鉴定意见,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计2346.72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当众打原告打耳光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结合被告侵害的手段、场合、后果等情形,法院确认由被告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为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346.72元,扣减被告周兴兰已给付的5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1846.72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致歉方式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在法院的见证下,周某自觉履行了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