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能否成立
作者:朱萍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2060
2012年1月18日,驾驶小轿车的张某与驾驶摩托车的秦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秦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秦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96953.58元(其中医疗费59863.2元)。因张某所有的小轿车在平安财险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2013年5月30日,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险扬州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上述损失。庭审中,平安财险扬州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20%,并在用药清单上对扣除部分的非医保用药进行了标注。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受害人无法选择使用何种药物,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不予考虑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之别,而给予受害人全额赔偿。商业三者险系投保人为转移赔偿风险而订立,应尊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故本案中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扣除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部分。但平安财险扬州公司对所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故平安财险扬州公司应当全额赔偿秦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