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车祸应由谁赔偿?
作者:杨山明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次数:223
2012年8月,扬州某旅行社与雷某所在单位扬州某工程设备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工程设备公司包括雷某在内的24名员工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浙江小三峡二日游。2012年9月2日,雷某乘坐由该旅行社安排,南京白云旅游汽车服务公司的大型客车途经浙江省湖州发生交通事故,致雷某受伤。因赔偿事宜产生争执,雷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南京白云公司和扬州某旅行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扬州某旅行社在组织本案旅游活动前,与南京白云公司签订有规范的包车客运合同,明确约定由南京白云公司承担本案旅游的客运工作,南京白云公司必须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而南京白云公司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为: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因此,扬州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南京白云公司已尽到谨慎选择义务,故在已明确具备完全履行能力的南京白云公司承担该案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再要求扬州某旅行社重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雷某对扬州某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由南京白云公司对雷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按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